1.本规则适用于大、中、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实施。
2.原则上,专用和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
3.机动车停车场必须按照GB5768-86的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划定交通标线。
4.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视野良好。出入口距人行过桥、隧道、桥梁50米以上、交叉口80米以上。
5.停车场规划设计指标超过50个时,出入口不少于2个;500个以上时,出入口不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离必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公共建筑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国车辆和建筑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6.停车场规划设计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1。
7.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以小型车辆为计算。在设计过程中,其他类型的车辆应根据表1(停车场(图书馆)设计的车型尺寸和转换系数)将转换系数转换为当量车型,并根据当量车型计算停车位总指标。
8.停车场规划设计指标不得小于表2(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参数)。
9.停放在停车场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表3(车辆纵横净距)。
10.机动车停车场主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
11.原则上,自行车停车场不在十字路口附近。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宽度不小于2.5米。
12.自行车的停车方式应以方便进出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2。
13.自行车停车场的主要设计指标不得小于表(自行车停车场的主要设计指标)。
14.公共自行车停车场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国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专用自行车停车场停车位指标不得小于本单位员工人数的30%。
15.各类建筑的停车位指标不得小于表7(酒店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至表18(住宅停车位指标)。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公安部、建设部备案。